自治区政策
石嘴山市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时间:2017-06-23 10:05:00

为进一步优化石嘴山市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金融业态聚集和创新发展,推进科技金融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包括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

(一)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给予奖励,外资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区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奖励8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500万元;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业务总部、运营中心,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的,

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二、支持科技金融广场建设发展的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科技金融广场内的互联网金融等各类科技金融企业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四)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且持有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五)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其他金融机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70%、60%、50%、40%给予奖励。其中:

1.私募金融类企业投资符合全市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也可按其直接股权投资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也可按照其对本市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发行债券、票据、上市以及引进战略投资等融资活动(贷款融资除外)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5%给予补贴。

(七)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各类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50%。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出售及转让。

三、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石嘴山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宁夏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须60%以上投资我市。

(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域外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迁入石嘴山市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石嘴山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九)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前z0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股票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给子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没备的企业,按融资租赁金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政策意见

(十)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政策;对重大股权投资项目,我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股。

(十一)申请本政策意见奖励的金融机构当年上缴税收应不少于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

(十二)凡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落户石嘴山市的金融机构,对2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子14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给予购房补助(购房价格以上年度石嘴山市住房平均售价为标准)。

(十三)金融人才引进参照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人才引进政策予以落实。

五、相关规定

(十四)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事先备案或不符合地方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十五)本政策意见与本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设立石嘴山科技金融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十六)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各类机构,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十七)本政策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商市财政局解释;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